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923號上訴人即原告新百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黃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蒂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九二三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零叁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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