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1號原告 王秀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宇宸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52室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上所請求之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肆拾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呂聖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