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82號聲請人 魏汶玫 相對人李文龍
巷1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二、。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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