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83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范賢明 訴訟代理人 顧維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范丙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9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周舒雁法官陳麗玲法官游文科法官黃書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嘉銘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