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雷永剛
居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0號0之0房選任辯護人 游淑琄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64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