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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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訴訟救助再審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21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訴訟救助再審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裁定(105年度台聲字第1159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15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滕允潔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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