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90號聲請人OOO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以111年度亡字第106號宣告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2月5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2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其胞弟乙○○誤以為聲請人失蹤,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死亡宣告在案。惟聲請人尚生存,目前於國軍左營總醫院住院治療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者,得聲請撤銷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不過推定其何時死亡,既稱推定,自得以反證推翻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732號裁判、67年度第14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意旨參照)。經查:
(一)聲請人前因失蹤滿7年,經其胞弟乙○○聲請死亡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2年7月3日以111年度亡字第106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於101年2月5日下午12時死亡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堪信為真。
(二)聲請人雖經宣告死亡,惟其於113年10月7日因病於國軍左營總醫院住院治療中,但身上無任何可以知悉或證明其身分之相關文件,經國軍左營總醫院通報,員警到院採集並比對相對人之指紋卡,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檔存聲請人指紋卡之左拇指指紋相符等節,經本院依職權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113年11月22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374488700號函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1月1日刑紋字第1136133940號鑑定書等在卷可查,堪信聲請人上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雖受宣告死亡之裁定確定,惟其目前既仍生存,依前揭說明,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06號宣告聲請人於101年2月5日下午12時死亡之裁定,即與事實不符。從而,聲請人請求撤銷該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高建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