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2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段 雅惠 債務人 段總 榮債務人 王慧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段雅惠 於民國98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
債務人 段總榮 、王慧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10萬6,877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段雅惠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
尚欠本金新臺幣10萬6,877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段總榮、王慧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42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慧君、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06877│雅惠、段總│1月16日起││八三│││元│榮││││└──┴───┴─────┴──────┴──────┴───────┘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慧君、段│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6877│雅惠、段總│2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榮│││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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