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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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杏回 相對人 潘金翠吳榮憲 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宗信 即吳榮憲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宗晧 即吳榮憲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宗仲 即吳榮憲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宗熹 即吳榮憲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宗炅 即吳榮憲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雪如 即吳榮憲之繼承人相對人 吳雪嬪 即吳榮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債務人吳榮憲為擔保債務,於民國88年4月27日、88年4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40、120萬元、存續期間均為不定期、清償日期均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與相對人吳宗熹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保證等債務,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吳宗熹邀吳榮憲為保證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如後:⑴於100年5月11日借款200萬元,到期日為104年5月11日,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按月付息,到期日清償本金;⑵於101年4月30日借款100萬元,到期日為116年4月30日,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金,利息按月計付,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吳宗熹未按期繳納,計尚欠本金2,783,316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吳榮憲於104年1月21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相對人吳宗炅則以:鈞院陳述意見函漏列相對人吳宗仲,其程序並不合法;又吳宗仲出境後並無與家人聯絡,僅前幾年有致電人在大陸,就杳無音訊,其餘繼承人並不知吳宗仲居住何處,且吳宗仲亦不知被繼承人已過世之消息,故亦不知吳宗仲是否要拋棄繼承,而繼承財產對吳宗仲事關重大,鈞院應依法通知吳宗仲等語辯置。
四、本院裁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前,已於104年9月22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吳宗炅爭執本件未合法通知相對人吳宗仲。經查相對人吳宗仲業於100年1月20日遷出國外,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亦具狀稱不知相對人現之住居所,並聲請公示送達,本院於104年9月30日為公示送達,聲請人並於104年10月3日將通知內容刊登於新聞紙,相對人吳宗炅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另查本件抵押物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揆諸首揭說明,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聲請法院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時,並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為必要。準此,本院依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權設定借款契約書形式審查,堪認相對人曾提供系爭不動產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從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附表一10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巿│南郭│南郭│531-1│建│00│00│74.00│1分之1││├──┼───┼────┼────┼────┼────────┼─┼──┼──┼──────┼─────────┼──────┤│002│彰化縣│彰化巿│南郭│南郭│531-6│田│00│01│14.00│7分之1││├──┴───┴────┴────┴────┴────────┴─┴──┴──┴──────┴─────────┴──────┤│建物部分│├──┬───┬───────┬───────┬───────┬─────────────────┬────┬────────┤│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095│彰化巿南郭段南│彰化巿曉陽路26│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4.16;二層:45.16;││全部│││││ 郭小段 531-1地│0巷6號│泥土加強磚造│三層:31.60;合計:120.92│││││││號│││││││└──┴───┴───────┴───────┴───────┴───────────┴─────┴────┴────────┘┌──────────────────────────────────────────────────────────────┐│附表二104年度司拍字第138號│├──────────────────────────────────────────────────────────────┤│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鹿鳳││1191│建│00│00│80.00│1分之1││├──┴───┴────┴────┴────┴────────┴─┴──┴──┴──────┴─────────┴──────┤│建物部分│├──┬───┬───────┬───────┬───────┬─────────────────┬────┬────────┤│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88│彰化縣鹿港鎮鹿│彰化縣鹿港鎮頂│住家用、鋼筋混│一層:33.20;二層:45.20;││全部│││││鳳段1191地號│草路一段88巷48│泥土加強磚造│騎樓:12.00;合計:90.40││││││││弄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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