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57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志仁 、 林曉君 、 王楊雲 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849號),惟被告林曉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7,6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09
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
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