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上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簡上字第1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范仁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100年度北交簡字第72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0年度調偵字第572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范仁昱緩刑貳年。
事實
一、范仁昱於民國100年2月1日上午7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CYD號重型機車沿臺北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臺北市○○區○○○路與民族東路口時,不慎擦撞 劉原涼 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835號重型機車,致劉原涼受有左肱骨頸骨骨折、左肱骨大粗隆撕裂性骨折之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經劉原涼撤回告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572號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詎范仁昱於肇事後,竟未停車加以救護劉原涼,反而駕車逃逸,幸經路人 魏綸德 記下范仁昱所騎乘機車之車牌號碼,並提供予警方,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告訴人劉原涼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但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亦規定甚明。
經查,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中,部分係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范仁昱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魏綸德、被害人劉原涼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國軍松山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北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各一份及現場照片7張等在卷可稽,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受傷程度、肇事逃逸對於被害人之身體造成之危險性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之處,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惟按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事實,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犯後業已坦承本件犯行,顯有悔意,且早於偵查中已對被害人表示歉意,並獲得被害人之宥恕,而對被告撤回告訴,有臺北市松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被害人撤回告訴狀各1紙在卷可據。再參酌被告前開犯行應屬一時疏忽、法治意識不足,始誤蹈法網,是應無庸以刑之執行達到教化其反社會行為之目的,且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綜上各情,認原審所為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64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林鈺琅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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