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交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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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七三一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決(豐監稽違63字第H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舉發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十時零分許,行經豐原市○○路○○○巷口處,因「酒駕肇事,經測試呼氣值達0.81mg/L(致他人受傷)」違規,受處分人不服舉發提出申訴,本站遂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豐監稽違63字第HB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罰鍰新台幣四萬九千五百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則以:異議人於舉發單所載之時、地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與對造當事人 張維芬 騎自行車發生擦撞,異議人即停車,張維芬驚嚇,人車倒地,並無受傷、擦傷,為警查獲,嗣經酒精測試超過標準值,異議人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將相關交通事故、警員處理情形、事實經過詳載於和解書,並與張維芬及其家屬雙方和解,兩造當事人、家屬均承認交通事故過程及異議人並未致張維芬受傷之事實明確。異議人事後蒐證,九十三年八月六日領回車輛之前檢視PH-1501小客車(事故後吊扣移置保管地點:同立汽車檢驗場)確定撞擊方向擦撞點位於前輪左側翼(駕駛人之視覺死角)凹陷、烤漆未剝落、且無擦撞之刮痕、擦痕及附著物,依故事車輛擦撞點之痕跡及附著物狀況研判與兩造當事人肇事現場會同說明:「為僅財物損失,叫救護車送醫院檢查為理所當然且為聲請人應有的道義、責任、良知之處置」相符。異議人違規申訴按,內所復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九十三年八月六日署封醫字第12516號診斷證明書:兩造當事人為確認事故過程中善盡保護之責及事後擔當,要求檢查(人車倒地是否有致人擦傷、創傷、扭傷等受傷情事)之事實所開,顯對造當事人及家屬經醫院檢查已面對並無致人受傷之事實且醫師以肌肉酸痛檢查開列診斷證明可稽。且再查張維芬及其家屬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提供證明與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時對造當事人張維芬併立書就該交通事故致人受傷之事實陳述說明,送陳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參辦。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未察事實率斷、指證有瑕疵,故認原舉發機關之舉發實有違誤,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處分人甲○○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二十時零分許,行經豐原市○○路○○○巷口處,因「酒駕肇事,經測試呼氣值達0.81mg/L(致他人受傷)」違規,為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掣開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通知單舉發等情,有前揭舉發通知單、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豐警交第0000000000號函、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及偵訊紀錄表等在卷可稽,異議人雖不否認有前揭違規事實,辯稱:該事故並未致張維芬受傷云云,惟張維芬確實因該車禍事件受有「左臀部挫傷」之傷害,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九十三年九月六日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一份可證,而經向該院索取車禍當天之張維芬急診病歷,其上之受傷位置標示圖繪有張維芬左臀部處受有十乘六公分之挫傷,足徵張維芬確實受有外傷,並且能夠標示出面積、位置,而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亦有張維芬受有多處傷之記載,核與張維芬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警訊筆錄中表示:「我左腳擦傷、骨盆撕裂傷」等語無違,以張維芬當場人車倒地,異議人汽車擋風玻璃破裂,當時定有相當的衝撞力量,張維芬之受傷亦屬合理。並且傷害並不限於身體之外傷,凡有損害人身體內外機能之行為,皆可成立傷害罪( 褚劍鴻 著刑法分則釋論下冊第八九五頁參照)。綜上所述,足徵受處分人當日確有酒後駕車致人輕傷之違規事實。從而,受處分人既有前揭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四萬九千五百元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並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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