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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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盛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具保人 許瀚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瀚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許盛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於移審接押訊問程序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限制住居等處分,由具保人許瀚升繳納現金後,業已釋放,有本院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許瀚升身分證影本在卷可考(本院卷第37至41、47至49頁)。茲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併通知具保人偕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無著,且被告亦未在監所、現遭本院另案通緝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113年12月5日雲警西偵字第1130020366號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法院通緝記錄表可參,顯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黃震岳
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