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00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政忠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蔡政忠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民國103年6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為下列竊盜犯行:㈠於104年1月5日3時48分許至3時58分許,見臺中市○區○村路○段○○○巷○○號、16號公寓住宅大門未關,認有機可趁,遂侵入該公寓住宅,上樓至10號6樓之2 廖辰易 住處大門外,徒手竊取廖辰易所有放置該處鞋櫃內之Timberland土黃色靴子、Skechers黑色運動鞋各1雙(價值共約新臺幣〈下同〉9280元),得手後放入塑膠袋中;㈡繼而再前往同公寓10號2樓之3 梁淮銘 住處大門外,徒手竊取梁淮銘所有置放該處鞋櫃內之Nike藍白色運動鞋、AstonMartin咖啡色休閒鞋各1雙(價值共約1萬4500元),得手後放入塑膠袋中,並自公寓大門離去;㈢於同日4時1分許至4時15分許,再度侵入前開公寓住宅,上樓16號5樓之3 孫凱筠 住處大門外,徒手竊取孫凱筠所有放置該處鞋櫃內之愛迪達藍色運動鞋、Lanew咖啡色休閒鞋、愛迪達白色休閒鞋、紅白色滑板鞋、藍色滑板鞋各1雙(價值共約1萬4000元),得手後放入塑膠袋中自大門離去,均持至臺中市東區之干城跳蚤市場,以每雙3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㈣於104年1月23日1時36分許至1時50分許,見臺中市○區○○路○○○號公寓住宅大門未關,認有機可趁,遂侵入該公寓住宅,上樓至4樓 宋承翰 住處大門外,徒手竊取宋承翰所有放置在該處鞋櫃內之V'QUATTRO黑色車靴、Nike橘藍色運動鞋各1雙(價值不詳),得手後放入塑膠袋中自公寓大門離去,並持至臺中市東區之干城跳蚤市場,以每雙3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㈤於104年2月26日1時9分許至1時25分許,見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公寓住宅大門未關,認有機可趁,遂侵入該公寓住宅,上樓至6樓之1 朱淮宇 住處大門外,徒手竊取朱淮宇所有放置該處鞋櫃內之Nike黑底紅色運動鞋、Nike黑底螢光黃運動鞋、Nike土黃色運動鞋各1雙(價值共約14500元),得手後放入塑膠袋中自公寓大門離去,並持至臺中市東區之干城跳蚤市場,以每雙300元之價格出售予不詳之人,得款供己花用。嗣因廖辰易、梁淮銘、孫凱筠、宋承翰、朱淮宇發現失竊報警處理,為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廖辰易、梁淮銘、孫凱筠、宋承翰、朱淮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政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先予說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政忠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廖辰易、朱淮宇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證人即告訴人梁淮銘、孫凱筠、宋承翰、證人即告訴人宋承翰之母 張芹耘 於警詢時指述綦詳,復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2張在卷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各次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或有人居住之大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係供各住戶出入通行使用,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具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核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㈤所示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9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8月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3年6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上揭5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而其所犯上揭5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處罰。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仍不知悔改,復趁機侵入公寓住宅竊取告訴人廖辰易、梁淮銘、孫凱筠、宋承翰、朱淮宇所有放置住處門口之鞋子,並將竊得之鞋子以每雙300元之價格予以變賣,得款供給花用,價值觀念偏差,手段非議,危害社會治安,損害告訴人財產權益,事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自 陳無業 ,國中肄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並考量其各次竊得財物之數量及價值,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被告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查未扣案之被告犯上揭犯罪事實一之㈠至㈤所示竊盜罪所得之物,均屬於被告,且未經合法發還各告訴人,均應各依修正後之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岱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附表: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宣告刑│沒收│├──┼───────┼───────────┼─────────────┤│1│犯罪事實欄一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Timberland│││㈠所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土黃色靴子、Skecher黑色運│││││動鞋各壹雙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犯罪事實欄一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ike藍白色│││㈡所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運動鞋、AstonMartin咖啡色│││││休閒鞋各壹雙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3│犯罪事實欄一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迪達藍色│││㈢所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運動鞋、Lanew咖啡色休閒鞋│││││、愛迪達白色休閒鞋、紅白色│││││滑板鞋、藍色滑板鞋各壹雙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4│犯罪事實欄一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V'QUATTRO│││㈣所示。│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黑色車靴、Nike橘藍色運動鞋│││││各壹雙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5│犯罪事實欄一之│蔡政忠侵入住宅竊盜,│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ike黑底紅│││㈤所示。│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色運動鞋、Nike黑底螢光黃運│││││動鞋、Nike土黃色運動鞋各壹│││││雙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