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告薩摩亞商裕和公司
富景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
法定代理人 孫煌正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住○○市○○路0段000號0樓之0被告美合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訴之聲明中,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投資款共17,940,000元,備位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共17,160,000元。原告所列先、備位聲明,核屬應為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