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188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賴錫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錫寶於92年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錫寶前於民國95年4月13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銀行申請95債務協商,經最大債權銀行於97年12月10日同意核准完成,自民國97年12月10日為應繳首期,共分期110期利率9.00%為其協議還款條件。而被告就95債務協商繳款後於原告所分配金額為每期新臺幣487元,其繳款計自民國97年12月至民國106年05月止共101期後,即未再繳款並視為毀諾;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協商繳款明細、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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