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零柒拾玖元折合銀元肆拾萬零捌仟陸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零捌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