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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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建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上訴人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洪峰明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黃聖棻 律師 周秉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宏儒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74,684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5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62,52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684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高英賓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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