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9號反訴原告臺中市豐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唐益滄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惠萍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宏儒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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