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16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謝正順 相對人 江建良 關係人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建良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關係人對聲請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11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於向聲請人借用1,0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自105年5月18日起至106年5月18日止,如未按期履行債務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於106年6月1日簽立增補契約,延長授信期限至111年4月24日,惟系爭不動產已遭強制執行,依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961,711元及其利息暨違約金未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綜合授信契約書、增補契約、放款歷史資料、存證信函、辦理授信業務本行相關資料查詢表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8年6月13日送達予相對人,同年月17日送達予關係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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