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 勵麗敏 臺中市○區○○路○○號9樓之3被告 林佳樺
黃淑如 臺中市○區○○○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28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2日寄存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繼中派出所,由原告於同日領取,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8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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