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1396號
原告鋐源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雅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運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囍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囍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萬肆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