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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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28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威廷

陳明龍

被告耶魯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耶魯國際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耶魯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邀同被告周嘉慧擔任連帶保證人,簽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6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自109年6月11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自109年6月11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自110年3月27日起至114年6月11日止,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1.005%(目前年息2.346%)機動計息,若未按期攤還本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詎耶魯公司僅繳納本息至111年10月26日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仍欠本金262,643元及如主文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周嘉慧應與耶魯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原告運用中央銀行融通資金協助受災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規定及文宣、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1頁、第39頁至第43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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