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破字第19號聲請人盛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所提資料不完整,應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周彥儒附表:
一、聲請人就已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就欠缺下列事項之部分應為補正,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就聲請狀所附「資產負債表」列載之存出保證金新臺幣631,600元,應說明其內容、明細、計算式及有無因欠繳租金或其他因租賃關係所生債務而遭抵扣情形暨已抵扣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就已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就欠缺下列事項之部分應為補正。另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若有,並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載明下列事項,並區分優先債權人及普通債權人:
(一)債權人或其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與保證債務債務人資料。
(二)債權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
(四)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各項債權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聲請人就已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就欠缺下列事項之部分應為補正:
(一)債務人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三)各債務人之債務性質。
(四)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如有,其執行名義為何。
(五)對債務人有無優先權。
(六)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七)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無法回收之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受債務人清償或受債權人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六、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提出聲請人最後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