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9號原告 王素卿
周聰玲
陳淑涓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靖翎 、 張昱璿 間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0萬160元(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美金108萬1,000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11年9月14日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31.36計算,0000000×31.36=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萬4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萬9,90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