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 陳英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證券不慎遺失,前經鈞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3年7月16日登載於新聞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並有該日新聞紙在卷可憑,足認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1月17日屆滿,茲上開證券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股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9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D0000000─八││1│1000│││01│││││││├─┼───────────────┼──────────────┼────┼───┼────┼───┤│00│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D0000000─九││1│1000│││02│││││││├─┼───────────────┼──────────────┼────┼───┼────┼───┤│00│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D0000000─0││1│1000│││03│││││││├─┼───────────────┼──────────────┼────┼───┼────┼───┤│00│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D0000000─一││1│1000│││04│││││││├─┼───────────────┼──────────────┼────┼───┼────┼───┤│00│華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九三ND0000000─七││1│1000│││05│││││││└─┴───────────────┴──────────────┴────┴───┴────┴───┘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