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 王俊翔 被告 周國興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以101年度司促字第9813號裁定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送達支付命令正本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院前於101年11月4日函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00元(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於聲請發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前述函文已於101年11月7日送達予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 蔡佩錡 之地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且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