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44號聲請人 謝旻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8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游惠美┌─────────────────────────────────────────────┐│股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5│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00││├──┼──────────────┼──────────────┼───┼────┼───┤│006│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