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祭祀公業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52號原告 廖秀美 即 廖汝榮 之財產管理人
一、原告與被告 廖道昭 祭祀公業間因請求祭祀公業分配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525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