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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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原告 楊淑安 被告 陳政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7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若非被告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再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固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惟該罪保護之法益係社會法益,非個人法益,而原告就本件車禍受傷部分並未於偵查中提出告訴(見速偵卷第13頁),是其非因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而受有損害之人,故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佳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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