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唐中興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