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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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簡榮翰
劉首鎮 張雅華 周楨貴 被上訴人即被告東佑電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湘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勞訴字第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866元(112,741+81,149+85,184+62,874+27,918=369,866),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其中加班費請求341,948元部分,核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2分之1即2,813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2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