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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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家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家小字第1號原告 廖游秀珠 被告 廖張阿柑
廖淑玟 廖韋翔 廖淑真 廖國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思婷 被告 廖國良
廖國如 廖國和 廖阿廖平東廖桂鄉 廖煌烟 陳定結 李賢德 陳月嬌 陳萬隆 陳鎮清 李富滿 黃玲芬 黃享新 黃享煒 黃玲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 廖阿益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按附表二所示之分割方法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申○○○、被告酉○○、被告卯○○、被告戌○○、被告巳○○、被告辰○○、被告午○○、被告寅○○、被告丑○○、被告子○○○、被告天○○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原告亥○○○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先祖即被繼承人廖阿益於民國41年12月4日過世,原遺有座落於宜蘭縣○○鄉○里段○○○○○○○○○○○○○○○○號土地,持分為9,360分之453,上開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強制出售而提存價金,故已無其他遺產,而經提存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遺產(包括本金及利息)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乃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等語。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未○○、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
戊○○、被告己○○、被告甲○○、被告癸○○、被告庚○○、被告辛○○、被告壬○○均表示對原告所提之分割方式沒有意見。
㈡被告申○○○、被告酉○○、被告卯○○、被告戌○○、被
告巳○○、被告辰○○、被告午○○、被告寅○○、被告丑○○、被告子○○○、被告天○○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被繼承人廖阿益於41年12月4日死亡,廖阿益之配偶廖游阿
幼早於31年9月6日死亡,長男 廖蒼梧 、3男 廖熖照 、4男 廖榮倉 、5男 廖元珠 、6男 廖定要 、3女 廖阿緞 分別於民國前5年9月27日、2年9月7日、4年8月29日、7年11月22日、11年6月19日、15年2月27日死亡,長男廖蒼梧、3男廖熖照、
4男廖榮倉、5男廖元珠、6男廖定要、3女廖阿緞均無繼承人,長女 胡汶 、4女 黃準 又分別為他人所收養,被繼承人廖阿益之繼承人分別為次男 廖土呆 、次女 廖阿粧 、五女 黃廖 阿尾 ,應繼分各為3分之1,被繼承人廖阿益原有座落於宜蘭縣○○鄉○里段○○○○○○○○○○○○○○○○號土地,持分為9,360分之453,上開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強制出售而提存價金,被繼承人廖阿益遺有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有提存通知書、戶籍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同意移轉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各1份附卷可參,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㈡關於兩造是否為被繼承人廖阿益之繼承人部分:
⒈被繼承人廖阿益之次男廖土呆於67年1月8日死亡,其配
廖楊阿菊 早於廖土呆死亡(53年11月26日死亡),其長女 廖阿哖 、3男 廖民雄 於25年9月11日、36年6月15日死亡,長女廖阿哖、3男廖民雄均無繼承人,由其長男 廖桓桐 、次男 廖桓鐘 、次女即被告寅○○、4男即被告丑○○、3女即被告子○○○、5男即被告天○○共同繼承廖土呆之遺產,每人應繼分依序各為18分之1,又廖桓桐於10
2年7月21日死亡,由其配偶即被告申○○○、養女即被告酉○○、養子即被告卯○○、長女即被告戌○○繼承,應繼分依序各為72分之1,次男廖桓鐘於84年11月6日死亡,廖桓鐘之5男 廖國豐 為他人所收養,廖桓鐘之應繼分18分之1則由其配偶即原告亥○○○、長男即被告未○○、次男即被告巳○○、3男即被告辰○○、4男即被告午○○繼承,每人應繼分依序各為90分之1。
⒉被繼承人廖阿益之次女廖阿粧於33年12月31日死亡,廖阿
粧之次女 李美子 業於33年12月28日死亡,並無繼承人,李阿粧之應繼分3分之1,則由長女 李花子 代位繼承,李花子又於86年9月13日死亡,由其配偶即被告丁○○、長男即被告乙○○、長女即被告丙○○、次男即被告戊○○、
3男即被告己○○、次女即被告甲○○繼承,應繼分依序各為18分之1。
⒊5女黃 廖阿尾 於104年1月1日死亡, 黃廖阿尾 之配偶黃
金波早於99年1月13日死亡,黃廖阿尾之應繼分3分之1則由其長女即被告癸○○、長男即被告庚○○、次男即被告辛○○、次女即被告壬○○共同繼承,應繼分依序各為12分之1。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3
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⒈兩造在分割附表一所示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上述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無法協議分割,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上述遺產,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而上述遺產為存款,有數量單位,性質係可分,原告主張
將附表一所示之現金(包括本金及利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既未經被告未○○、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己○○、被告甲○○、被告癸○○、被告庚○○、被告辛○○、被告壬○○表示反對,其主張之分割方式應屬可採。從而,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本件被繼承人廖阿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包括本金及利息),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申○○○、被告酉○○、被告卯○○、被告戌○○、被告未○○、被告巳○○、被告辰○○、被告午○○、被告寅○○、被告丑○○、被告子○○○、被告天○○、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己○○、被告甲○○、被告癸○○、被告庚○○、被告辛○○、被告壬○○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判令被告申○○○、被告酉○○、被告卯○○、被告戌○○、被告未○○、被告巳○○、被告辰○○、被告午○○、被告寅○○、被告丑○○、被告子○○○、被告天○○、被告丁○○、被告乙○○、被告丙○○、被告戊○○、被告己○○、被告甲○○、被告癸○○、被告庚○○、被告辛○○、被告壬○○負擔訴訟費用顯然有失公平,是以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邱雅珍附表一:被繼承人廖阿益之現金遺產:
┌──────────┬───────┐│遺產內容及明細│分割方法│├──────────┼───────┤│本院105年度存字第97│由兩造按如附表││號提存物新臺幣441,94│二所示之應繼分││0元及其利息。│比例分配│└──────────┴───────┘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編│繼承人│應繼分│說明││號││比例││├─┼──────┼───┼─────────────┤│01│原告亥○○○│1/90│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次子廖桓鐘之配偶│├─┼──────┼───┼─────────────┤│02│被告申○○○│1/72│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長子廖桓桐之配偶│├─┼──────┼───┼─────────────┤│03│被告酉○○│1/72│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長子廖桓桐之養女│├─┼──────┼───┼─────────────┤│04│被告卯○○│1/72│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長子廖桓桐之養子│├─┼──────┼───┼─────────────┤│05│被告戌○○│1/72│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長子廖桓桐之長女│├─┼──────┼───┼─────────────┤│06│被告未○○│1/90│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次子廖桓鐘之長子│├─┼──────┼───┼─────────────┤│07│被告巳○○│1/90│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次子廖桓鐘之次子│├─┼──────┼───┼─────────────┤│08│原告辰○○│1/90│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次子廖桓鐘之三子│├─┼──────┼───┼─────────────┤│09│被告午○○│1/90│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次子廖桓鐘之四子│├─┼──────┼───┼─────────────┤│10│被告寅○○│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次女│├─┼──────┼───┼─────────────┤│11│被告丑○○│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四子│├─┼──────┼───┼─────────────┤│12│被告子○○○│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三女│├─┼──────┼───┼─────────────┤│13│被告天○○│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子廖土呆之│││││五子│├─┼──────┼───┼─────────────┤│14│被告丁○○│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女廖阿粧之│││││長女李花子之配偶│├─┼──────┼───┼─────────────┤│15│原告乙○○│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女廖阿粧之│││││長女李花子之長子│├─┼──────┼───┼─────────────┤│16│被告丙○○│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女廖阿粧之│││││長女李花子之長女│├─┼──────┼───┼─────────────┤│17│被告戊○○│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女廖阿粧之│││││長女李花子之次子│├─┼──────┼───┼─────────────┤│18│被告己○○│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女廖阿粧之│││││長女李花子之三子│├─┼──────┼───┼─────────────┤│19│被告甲○○│1/18│被繼承人廖阿益次女廖阿粧之│││││長女李花子之次女│├─┼──────┼───┼─────────────┤│20│被告癸○○│1/12│被繼承人廖阿益五女黃廖阿尾│││││之長女│├─┼──────┼───┼─────────────┤│21│被告庚○○│1/12│被繼承人廖阿益五女黃廖阿尾│││││之長子│├─┼──────┼───┼─────────────┤│22│被告辛○○│1/12│被繼承人廖阿益五女黃廖阿尾│││││之次子│├─┼──────┼───┼─────────────┤│23│被告壬○○│1/12│被繼承人廖阿益五女黃廖阿尾│││││之次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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