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原告因變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04年罰執字80798號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4,7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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