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66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聲明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8年1月6日所為之裁決(裁61-GE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12月20日19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在臺中市○○○路與南屯路口,因有「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違規,經臺中市第四分局警備隊警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予以舉發,違規單通知聯由警方當場完成交付,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內繳納,經該站以裁決裁處受處分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依第63條記違規點數1點,該裁處罰金額係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於法並無違誤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於98年1月7日繳交交通罰單,卻因延宕1日須多付400元而有疑問,因前3日乃行政院人事局臨時宣布放假;再按銀行茲生的利息亦不符合比例原則;又適逢失業,請鑑查與民所苦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新臺幣6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行為人逾指定應到案日期後到案,而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指行為人對舉發事實承認無訛或行為人委託他人到案接受處罰),得逕依基準表逾越繳納期限之規定,收繳罰鍰結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新臺幣600元,而逾越應到案期限30日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處新臺幣1千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亦有明文。
四、查本件受處分人確有於上開時地,有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之違規,為員警舉發,受處分人並當場簽收通知單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否認,並有違規通知單、裁決書在卷可稽。雖受處分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受處分人既已當場簽收通知單,係已當場收受送達通知,而通知單上既已載明指定應到案日期為98年1月4日,又該日係星期日,亦經本院核對無訛,是依民法第122條規定:「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之規定,受處分人本件指定應到案日期得順延至次日98年1月5日星期一,其理自明。受處分人既遲於98年1月6日始到案繳納,依法自屬逾越應到案日期,雖僅逾越1日,監理機關依上開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表」之規定,裁罰新臺幣1000元,並無違誤。至本件受處分人雖指稱:前3日是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臨時宣布放假云云,惟除應到案日期之末日遇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依上揭民法規定,而得以次日代之外,並無「應到案日期之前」遇幾次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均得逐一扣除之規定,再參以雖98年1月1日至同年月4日均屬放假日,受處分人因而無法親至裁決罰機關繳納,惟並非不得以至便利超商或利用網際網路、電話語音繳納,是受處分人上揭異議理由,已非可採;另受處分人再稱:按銀行茲生的利息亦不符合比例原則;又適逢失業,請與民所苦云云,惟查,處罰機關一律依標準表規定之金額處以罰鍰,此屬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就裁罰事宜所訂定之裁量基準,其罰鍰之額度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裁罰之上限,且寓有避免各行政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亦非法所不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可資參照),本件原舉發通知單已合法送達受處分人已如前述,受處分人未於應到案日期(本案順延至次日)接受裁決,從而,原處分機關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裁處,自無違誤,雖受處分人僅逾越1日,亦仍應依上開規定裁罰,該項裁罰與「遲延日數所茲生之利息金額」無涉,自不得以之為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之理由,另受處分人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固值同情,惟受處分人未提出其個人資力等情之任何證據以資佐證,復考量本件裁罰金額非鉅,及違規事項之情節,認本件尚難有行政罰法第18條之適用,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上開規定,裁處罰鍰1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處罰,並無不當。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