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55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0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玲誼┌───────────────────────────────────────────────────────┐│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5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擇鎰木模企業社黃│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7年9月10日│31,544元│0000000││││ 惠珍 │行│││││├──┼─────────┼─────────┼───────────┼────────┼────────┼──┤│002│擇鎰木模企業社黃│三信商業銀行國光分│97年10月10日│32,150元│0000000││││惠珍│行│││││├──┼─────────┼─────────┼───────────┼────────┼────────┼──┤│003│ 賴進枝 │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7年12月31日│313,400元│KA0000000│││││行│││││├──┼─────────┼─────────┼───────────┼────────┼────────┼──┤│004│賴進枝│三信商業銀行南屯分│97年10月31日│275,100元│KA0000000│││││行│││││├──┼─────────┼─────────┼───────────┼────────┼────────┼──┤│005│ 廖慶榮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97年9月21日│39,808元│0000000│││││墩分行│││││├──┼─────────┼─────────┼───────────┼────────┼────────┼──┤│006│正貿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97年10月15日│92,240元│0000000││││司 許涼樂 │行│││││├──┼─────────┼─────────┼───────────┼────────┼────────┼──┤│007│正貿企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屯分│97年10月15日│48,170元│0000000││││司許涼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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