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6號聲請人鮮之路國際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冠廷 聲請人 吳思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等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5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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