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聲字第19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林福田

上列抗告人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張明儀

法官陳紹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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