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 曾文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8NX00000000│1│5│├──┼──────────┼───────┼──┼──┤│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69NX00000000│1│5│├──┼──────────┼───────┼──┼──┤│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0NX00000000│1│2│├──┼──────────┼───────┼──┼──┤│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1│3│├──┼──────────┼───────┼──┼──┤│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6│├──┼──────────┼───────┼──┼──┤│0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1│1│├──┼──────────┼───────┼──┼──┤│0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6│├──┼──────────┼───────┼──┼──┤│000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1│1│├──┼──────────┼───────┼──┼──┤│000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5│├──┼──────────┼───────┼──┼──┤│0010│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1│1│├──┼──────────┼───────┼──┼──┤│001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8│├──┼──────────┼───────┼──┼──┤│001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1│1│├──┼──────────┼───────┼──┼──┤│001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4│├──┼──────────┼───────┼──┼──┤│001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9│├──┼──────────┼───────┼──┼──┤│001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1│├──┼──────────┼───────┼──┼──┤│001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7│├──┼──────────┼───────┼──┼──┤│001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4│├──┼──────────┼───────┼──┼──┤│0018│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019│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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