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段祖健 被告 許金龍
樂陞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就許金龍財報不實部分(非常規交易部分另以判決駁回),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孟宜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