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54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及第116條、第244條第1項規定,以訴狀表明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正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如期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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