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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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原告 張友貴 被告 林楊旋 上列被告林楊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載為「 林揚旋 」)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張友貴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王榆富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萌莉中華民國10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