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68,867元,應繳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20元外,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黃昰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