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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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8號聲請人漢遠資訊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水禾田創意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三、請釋明正確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王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