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70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所犯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即附表編號1);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7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即編號2、3),均確定在案(均詳如附表)。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