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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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52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君鳴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撤緩偵字第4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君鳴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昌澤
法官林于捷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孟君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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