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20號原告嘉義市政府文化局送達代收人嘉義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被告 黃建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嘉交簡字第976號(原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85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嘉義市政府文化局對本院112年嘉交簡字第976號(原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85號),被告黃建華竊盜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威憲法官洪舒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