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交簡字第23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智宇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47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智宇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尚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疏忽,致犯本案,事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附卷可稽,經此科刑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巫偉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