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843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蔡嘉玲
蔡嘉芬 蔡嘉容 上列聲明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自屬不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 蔡嘉慶 不幸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胞姊妹,因自願拋棄繼承權,除提出繼承系統表外,並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蔡嘉慶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日死亡,聲請人蔡嘉玲、蔡嘉芬、蔡嘉容為被繼承人之第三順位繼承人,此有聲請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堪信為真實。惟本件被繼承人蔡嘉慶未婚無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生父 蔡春源 、生母 柯美玉 ,其中生母柯美玉已歿,生父蔡春源並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業經本院依職權查核無訛。是被繼承人蔡嘉慶既尚有第二順位繼承人蔡春源未為拋棄,而聲請人蔡嘉玲、蔡嘉芬、蔡嘉容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乃為順位在後之繼承人,揆諸首開說明,順位在先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時,順位在後者依法不得繼承。聲請人既尚非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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