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119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張許彩鑾 (即 張正雄 之承受訴訟人)
張維城 (即張正雄之承受訴訟人) 張協泉 李來好 張勝翔 張逸珊 張正斌 張正忠張淑霞 張舜文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張淑貞 張淑美 張美裡 張淑敏 廖秀莉 (原名: 廖雅琴張明德 李志明 張明仁 張明文 張麗華 張麗麗 張麗芬 張淑惠 謝繼鐘 謝月裡 謝明峰 謝佩娟 謝佩桂 徐士英 徐宗玉 徐宗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0年1月7日109年度訴字第2119號民事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 徐世英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徐士英」。
理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述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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